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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绿行者与绿剑客公众号第104篇文章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土壤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基础及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依据。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在以下六种情形下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土壤污染调查主体 | 法条 |
1 |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
2 |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 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主体分别做了规定: (1)农用地[1]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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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利用地[2]、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 |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
4 | 建设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5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6 |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金融机构 |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1]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法律责任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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